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定将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上限由此前的百分之二十四调整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按当前水平计算约为百分之十五左右。
新规定还对实践中常见的变相高利贷行为进行了规制:禁止以管理费、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总计超过上限的部分不予保护;明确了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发放的借款同样适用利率上限规定。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表示,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助于引导民间资金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人借贷者的融资成本。同时也要注意平衡出借人的合理收益,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资金供给能力。各级法院要准确把握和统一适用新的裁判标准。